宿州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宿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局党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各单位、科室责任,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科室或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核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科室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分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各科室、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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