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

来源: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1-20 18:37 编辑: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报、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公开”和“不予公开”;公开类别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全部公开)”;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由拟稿人同步提出“公开属性”及“公开类别”、“公开方式”意见,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政务公开办、分管局领导审查后,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五、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各单位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情况,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市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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