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01/202110-00007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0-11 16:2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统计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统计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来源:宿州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0-11 16:2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4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84 号)和《宿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宿财非税〔201316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本单位凭《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从市非税局购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三)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1.按时做好向市非税局申报单位全年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2.及时做好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4、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正确(包括封面及其审计卡);5、《宿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存根封面》(单位自制)填列正确;6、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与集中汇缴的一般缴款书金额(实际到帐)相符,其中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按规定装订在相应的专用收据的封面上; 7、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 8、收款项目合法、合规;9、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10、《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销票据明细表》填列准确;11、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在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已经到期;票据是否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单位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4.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购领证》。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灭失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在媒体上公告作废,在核销上述票据时,单位还需向市非税局提供相关的处理意见文件。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宿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市非税局销毁。

5.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市非税局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市非税局进行年检。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的购领、分发、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并登记相关票据台账。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单位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宿州市财政局网站、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推诿、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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