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来源:宿州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0-28 17:1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档案馆、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机制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1220或次年120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平时考评第三方测评双向互评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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