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来源:宿州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0-28 17:1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4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政府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实现政府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

第四条  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七)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

(八)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九)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十)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四)、(五)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对前款(九)、(十)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废止或者失效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该政府信息废止或者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原有标注更新为废止或者失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的,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调整,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制作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立即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市、县(区)政府办公室要适时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调整政府信息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要作出相应更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审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专门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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