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01/202210-0002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10-25 16:06
文  号: 宿统〔2022〕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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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统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0-25 16:0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4

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统〔2022〕9号

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根据省统计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统计局

2022年6月28日

宿州市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

专项纠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省统计局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扎实开展专项纠治工作,有效遏制统计造假行为发生,根据省统计局专项纠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聚焦行政干预不收手不收敛、统计造假手段隐形变异、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综合采取全面自查、重点抽查、执法检查、追责问责、通报曝光等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多管齐下开展集中纠治,在短期内形成有效震慑效果,推动健全体制机制,巩固深化专项纠治成果。

二、实施主体

市统计局和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梅世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次专项纠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

三、全面开展自查

综合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和文件资料、现场询问、案卷评查、现场核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围绕“四个必查”和四项重点工作,对2017年以来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

(一)查权力干预。

1.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

2.检查经信、发改、商务、住建等部门是否以“调度”之名行“干预”之实;地方统计部门是否参与甚至主导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

3.检查产业园区、乡镇(街道)是否在“末梢”环节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甚至直接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等。

(二)查“数据寻租”。

1.检查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目标的责任单位,是否存在不重视统计工作问题,是否为了骗取荣誉、招商引资、地方排名干预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是否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指标蔓延。

2.检查企业是否为了争取政策优惠等目标,迎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三)查执法不严。

1.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是否遗漏可疑线索,是否做到对线索的深挖细查。

2.检查是否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肃、全面、精准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是否出现避重就轻、建议失当的情况。

3.检查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否严格对统计违法企业进行失信认定并公示。

4.检查是否推动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

(四)查入退库。

根据市统计局《统计单位(项目)入库退库专项检查方案》部署要求开展自查。

1.检查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投资项目)行业(类别)划分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施工材料等是否真实,是否虚增规模、重复报送、违规打捆等。

2.检查退库真实性。重点核实申请退库单位是否达到退库标准、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注吊销的单位是否核实退库、是否通过非正常调减数据或瞒报数据以虚假退库等。

(五)紧密结合重点工作开展自查。

自查要紧密结合统计督察整改、执法检查、数据核查等重点工作开展。

1.结合统计督察整改,重点自查国家统计督察整改有关要求是否落实,反馈的统计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彻底整改、责任追究是否全面到位。

2.结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重点自查主要负责人是否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统计督察等重要统计工作情况,是否落实数据质量管控责任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核查机制,是否建立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度,是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办法》提出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等。

3.结合年度执法检查,重点自查市统计局年度执法检查要求的“重点指标”“重点领域”“入库退库”等检查任务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今年执法检查任务,是否查清查实权力干预问题,是否存在执法检查问题导向不够、针对性不强、查处“宽松软”问题。

4.结合数据查询,重点自查在完成上级反馈的数据查询任务中,是否存在选择性查询等“数据寻租”问题,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凭证或证明企图掩盖权力干预问题等。

四、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抽查

要将“三个一批”贯穿专项纠治全过程。市统计局结合执法检查、入退库专项检查、数据核查等,对各县(区)、园区组织开展“三个一批”。

(一)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市统计局将严格依法核查省统计局移交、转办、督办和通过群众举报、数据核查等渠道主动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和问题,综合采取立案调查、直接核查、督察督办等方式真刀真枪查处涉嫌统计造假行为,迅速查清查实统计造假方式、统计数据失实程度和原因等违法事实。各县(区)统计局也要严肃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纠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统计违法案件。

(二)严肃问责一批统计违纪违法领导干部。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立案机关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特别是要全面准确界定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类型和情节,不能避重就轻、不能抓小放大。对唆使统计部门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要从重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对省统计局直接核查并移交的案件,市统计局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立案调查并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报省统计局审核。各县(区)统计局对市统计局移交、转办、督办的线索案件,要依规依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按照规范程序移送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协助及时准确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要全面梳理近年来查办统计违法案件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不到位情况,主动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沟通,积极稳妥提出办理意见,该纠正的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严肃纠正。

(三)集中通报曝光一批统计造假典型案件。

市统计局将选取2017年以来查处的,包括专项纠治期间查处的统计造假典型案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将主要案情和责任追究情况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适时在市统计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平台上曝光一批统计造假典型案件,努力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应。各县(区)统计局也要主动通报曝光一批统计造假典型案件。

(四)强化专项纠治工作抽查。

市统计局将专门组建抽查组,对市直相关部门、市统计局各专业科室、各县(区)、园区经发部(局)开展抽查。抽查实现县级全覆盖,并坚持问题导向,在每个县选取自查流于形式、纠治成效不明显、造假案件频发、处分处理不力的1个乡镇(街道)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将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推动整改到位。

五、时间安排

专项纠治工作分四个阶段,上下联动、一体推进。

1.动员部署阶段(6月)。6月下旬,市统计局召开动员部署视频会,部署专项纠治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2.全面自查阶段(6—7月)。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根据市统计局实施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安排,8月底前完成自查。

3.重点抽查阶段(7—9月)。市统计局部署重点抽查工作,组织对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专项纠治工作开展重点抽查,各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要对乡镇(街道)开展抽查。

4.总结报告阶段(10月底前)。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梳理工作开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存在的不足和取得的成效,于10月10日前形成专项纠治情况报告报送市统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

各地专项纠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各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各尽其责,增强工作合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将此次专项纠治工作作为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规范高效移送专项纠治期间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和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主动协助协调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及时书面告知责任追究情况。

(二)强化工作落实。

建立工作清单制。要结合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内容,明确任务分工,建立纠治工作台账,明确任务、责任、时限三个清单,定期对账销号,坚持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建立联系督导机制。市统计局建立联系督导机制,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分工对接联系市直有关单位,督导检查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专项救治工作开展情况。

建立周报告制度。专项纠治期间,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每周要及时主动向市统计局专项纠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突出工作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要立足本地实际,围绕统计督察整改、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发现的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自查自纠的方式方法,确保本地区专项纠治工作方案对症下药,为取得纠治成效打好基础。

狠抓整改落实。对专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在专项纠治期间逐项对账销号。能够立行立改的,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对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阶段性整改目标,建立长效机制;对涉及责任追究的,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公示,避免出现“宽、松、软”。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成效等事项在专项纠治情况报告中要充分体现。市统计局将紧盯各地整改处理进展,结合执法检查、数据核查、综合调研等,加大指导督促力度,推动各地对存在的问题真改实改、对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到位。如发现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市统计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并要求严肃追究责任。

健全长效机制。市统计局将强化纠治成果运用,将专项纠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关注内容和统计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各县(区)统计局、园区经发部(局)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举一反三,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制度机制。

附件:1.“四必查”自查情况表

2.结合重点工作自查情况表

3.入库单位(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

4.退库单位(项目)自查情况汇总

附件1

“四必查”自查情况表

自查内容

自查

方式

是/否

发现问题数(个)

具体情形

整改及

追责情况

查权力干预(如填是,需备注具体情形)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通过下达指标、提醒、打招呼等方式干预统计工作

经信、发改、商务、住建等部门是否以“调度”之名行“干预”之实

地方统计部门是否参与甚至主导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统计数据

产业园区、乡镇(街道)是否在“末梢”环节采用会议、微信、电话、发放补贴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甚至直接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

查“数据寻租”(如填是,需备注具体情形)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目标的责任单位

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重视统计工作问题

是否为了骗取荣誉、招商引资、地方排名干预统计数据

造假行为是否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指标蔓延

企业是否为了争取政策优惠等目标,迎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查执法不严(如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形,需备注具体情形)

统计违法案件执法过程是否存在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

是否遗漏可疑线索

是否做到对线索的深挖细查

是否按照《意见》《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肃、全面、精准提出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是否出现避重就轻、建议失当的情况

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否严格对统计违法企业进行失信认定并公示

是否推动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

查入退库(如存在入退库不真实情况,需备注具体情形并填写附件3、4)

是否存在入库不真实情况(1.单位(项目)不存在 2.行业划分错误 3.非正常运营状态单位 4.名录库申报材料不真实 5.专业申报材料不真实 6.未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 7.项目重复报送 8.项目虚增规模 9.项目违规打捆)

是否存在退库不真实情况(1.退库材料不真实 2.不符合退库标准 3.年底瞒报财务月报营业收入虚假退库)

附件2

结合重点工作自查情况表

自查内容

自查

方式

是/否

发现问题数(个)

原因或

具体情况

整改及

追责情况

统计督察整改情况(如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情况,需备注原因)

是否落实省、市关于国家统计督察有关要求

反馈的统计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彻底整改

责任追究是否全面到位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自查情况(如填否,需备注原因)

主要负责人是否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统计督察等重要统计工作情况

是否落实数据质量管控责任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核查机制

是否建立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度

是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办法》提出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年度执法检查情况(如存在执法检查不力的情形,需备注原因)

是否按序时进度完成执法检查任务

上级要求的“重点指标”“重点领域”“入库退库”等检查任务是否落实到位

是否查清查实权力干预问题

是否存在执法检查问题导向不够、针对性不强、查处“宽松软”问题

数据核查情况(如填是,需备注具体情况)

是否存在选择性查询等“数据寻租”问题

是否存在提交虚假凭证或证明企图掩盖权力干预问题

附件3

入库单位(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

一、入库情况

1.基本情况

2021以来入库单位(项目)数          ;检查(自查)单位(项目)数        ;

存在问题单位(项目)数       

存在问题单位(项目)情况

1.单位(项目)不存在

2.行业划分错误

3.非正常运营状态单位

4.名录库申报材料不真实

5.专业申报材料不真实

6.未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标准

7.项目重复报送

8.项目虚增规模

9.项目违规打捆

问题单位(项目)数

2.存在问题单位(项目)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单位(项目)名称

存在问题(填写上表中对应序号)

二、数据检查情况

瞒报或漏报上年同期数单位(项目)数           ;虚报当期数单位(项目)数            

数据存在差错单位情况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单位(项目)名称

检查指标

1-本月

上年同期

上报数

检查数

上报数

检查数

附件4

退库单位(项目)自查情况汇总表

一、退库基本情况   

2021以来退库单位(项目)数           ;检查(自查)单位(项目)数          ;

存在问题单位(项目)数          

存在问题单位(项目)情况

1.退库材料不真实

2.不符合退库标准

3.年底瞒报财务月报营业收入虚假退库

4.其他

问题单位(项目)数

二、存在问题单位(项目)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代码)

单位(项目)名称

存在问题(填写上表中对应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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