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统计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市统计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统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宿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资〔2017〕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局办公室行使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权,各科室拥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
二、固定资产范围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分类
第一类:建筑物。是指局机关拥有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办公用房、库房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是指局机关因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电视电话会议视频设备等。
第三类:通用设备。是指局机关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主要包括:
1.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2.摄像机、电视机、音响、照相机(含各种镜头及器材)、录音笔等电器设备;
3.其他各种机械、通信设备等。
第四类:家具用具装具类,主要为单位的桌椅板凳、沙发等。
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类,主要为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标本、模型等。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科室按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出租、变卖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工作;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闲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局机关各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各科室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本科室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和盘点等工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本科室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日常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应当做到“购置手续完备、保管责任到人、处置依法合规”。
(一)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精神,在本年度11月25日前提出下年度本科室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资产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应建立账、卡、物三统一的管理制度,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新增的固定资产,经办公室验收后,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五)固定资产的领用。指定专人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手续。固定资产的领用应遵循以下流程:使用人填写“资产领用申请表”、所在科长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最后凭资产领用申请表和出库单领用资产。
(六)固定资产的核查。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结果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及时登记,以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如发现有盘盈(亏)情况的,办公室应查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局领导。对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局领导同意后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划拨)、捐赠处置。固定资产需要以无偿调拨、捐赠方式处置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系统上申报审批,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同意后,办理相应的无偿调拨、捐赠实物处理手续。
(八)固定资产的出租。要严格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7]22号)通知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办理出租和处置手续。资产出租的评估报告及出租申请表须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额及时上缴市财政。
(九)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清单,经办公室负责实物管理人员核实。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起草固定资产报废文件,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履行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注销资产卡片后,单位核销财务账。处置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市财政。
(十)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规定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原使用的固定资产退还办公室集中管理。
六、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负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必须依法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各科室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办公室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2.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3.不履行有关手续或不按局里有关规定自行购置固定资产的;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长期不入账的;
5.其他违反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事项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器具、材料等物品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应加强管理,健全采购、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做好物品的分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