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宿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冯国强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是将统计造假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加强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的重大举措。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于统计部门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认识,充分认识新修改《统计法》重要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此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生动实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着力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增强统计工作内生动力。新修改《统计法》在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强化统计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为全面提升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和解决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为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统计信息支撑。
二、学深悟透,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重点内容
新修改《统计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明确“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加强统计监督、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重点突出、亮点较多。在履行统计监督职能方面,要求“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方面,新《统计法》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修改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等内容,规定“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方面,新《统计法》围绕统计领域重点改革任务,就科学统计作出一些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包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重点内容。
三、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新修改《统计法》法律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要高度重视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工作,将严格执行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一是分级分类加强学习宣传。结合日常统计业务、重要时间节点,市县协同联动,精心组织系列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推动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等不同群体学深悟透新修改《统计法》重点内容,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厚植全社会统计法治思想根基,完善统计法治阵地建设。二是严格履行防惩责任。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推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等融会贯通、形成合力,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惩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充分认识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基本职能,强化经济形势研判,做好统计监测评价,持续加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保持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高压态势,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侵犯,努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生态。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统计法治建设是一项长久的系统性工程,全市统计系统要全力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抓紧抓实统计法治工作的重点领域、重要任务,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宿州篇章提供坚实的统计法治保障!